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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在职硕士法学:有期及无期徒刑判定
2019-09-14 08:26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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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期徒刑及其适用

有期徒刑指的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

①剥夺罪犯自由,将其羁押于特定的设施、场所中:

②具有一定期限:6月~15年,max: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刑期1日。

有期徒刑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若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

③执行机关为监狱、其他执行场所:监狱、少管所、看守所。

有期徒刑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1年,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④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论在何种场所,有劳动能力都要参加劳动。

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2.无期徒刑及其适用

无期徒刑指的是剥夺罪犯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①没有刑期限制,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实际上可以减刑、假释、特赦释放。

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

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没有劳动能力外,都要在执行场所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④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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