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4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张立勇在任河南高院院长前,并未有过任何法律系统的工作经历,也没有审过一个案子,仅有的法学相关经验是,2001年3月至2003年4月,在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习,2001年3月至2004年1月,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而在其就任河南高院院长后,有过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举措,但更多的是“法官错案终身追责”和“法院开到田间地头”式的争议。
2001年6月30日,《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订,我当时特别担忧:对下级严格要求,必须要有司法资格证,对上级网开一面,不用通过严格的司法资格考试就可以当选院长、检察长,他们能是好院长、好检察长吗?今天,“不会做饭的法官不是好法官”,“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我的担忧有了现实佐证,不通过司考的院长难当好院长,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例子或许可以说明这一点。
不通过司考的院长不是好院长,可怕之处让人心惊胆寒。
可怕一:院长不懂得宪法。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法院除了独立于社会之外,各级法院之间彼此也是相互独立的(法庭不能独立于法院),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除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力外,其他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批复和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宪法,张院长根本无权对下级法院的具体审案和法官考核作出具体要求和额外要求。
可怕二:院长不懂得法官法。2001年《法官法》修订,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法》第23条有关法官考核的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无论是义务还是任职条件,都没有“会做饭”这一个条件。一个法院院长,如果连简单的《法官法》都不认真学习,怎么领导法官抓好依法独立审判,又怎么维护好法官的合法权益?法官们如果乱来,岂不特别可怕?
可怕三:院长不懂得婚姻法。新闻引用张立勇的说法,我们整天说保护好三留守人员,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法院怎么才体现保护?离婚必须让男方承担巨大的代价,这才是我们法院应该主持的公道正义。离婚是当事人的私事,未必男方就一定有过错,未必女方就没有过错,也许双方都有过错,也许双方都没有过错,只是感情没有了。离婚判决,一味偏袒女方是不讲究实事求是,不遵守法治的体现,一味让男方承担巨大的代价,比如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也许不一定合符女方的要求,不在法治范围和道德范围内给出路,这样的后果是可怕的,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祸及社会,比如男方铤而走险报复女方和社会,这岂是法治幸事?
可怕四:没有法治思维的法盲院长最可怕。《法官法》埋下了一个巨大的伏笔: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对于除初任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官,如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则没有必须认真学习和通过严格的司法资格考试的要求。这样,外行也可以当法院院长,不懂得法律精神的人也可以当法院院长,法院可是掌管人的生死、钱财、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地方,让外行在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地方违法而行,拍板做主,谁不怕啊?
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法盲院长来掌管一个法院是极其可怕的,因为他对法治了解甚少,不懂得法治的精髓,不会时时刻刻用法治思维来要求自己,指导工作,只会任意瞎指挥,随手添麻烦,这岂是法治之福?
社会在飞速进步,现在掌握法律知识,掌握管理知识,懂得运用法治思维的高级人才越来越多,我们有必要修改《法官法》,凡是不通过国家统一司考的人(内部司考绝对不能作数)不能当院长。人命关天,和谐至上,建设美丽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岂能再让法盲院长来添乱呢?(长江网 李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