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区一名医生在职期间考上博士研究生,为通过政审不得不按医院要求向医院交纳2.5万元违约金。当该医生被录取后,要求医院退回违约金遭拒,他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王某是韶关市某医院医生,属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2013年,王某自行报考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并通过了初试及复试,大学致函医院要求调取王某的政审材料和人事档案。医院要求王某按约定交纳2.5万元违约金,王某为尽快通过政审,交了此笔费用。
王某在被录取并办理离职手续之后,以医院收取的2.5万元违约金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医院返还2.5万元违约金,仲裁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与被告解除合同,并不符合该法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因此医院不得就此要求该医生交纳违约金。
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医院需返还违约金2.5万元给医生。(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凌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