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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10:59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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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作为该案件的主审法官,王旭光在5天审判时间里的表现,自然也备受关注。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曾经数次要求对证人进行补充提问,主审法官基本上都准许了。这体现出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保障被告人质证权利方面,让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印象深刻。

  此外,洪道德认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居中主持庭审进程,控辩双方平等进行诉讼活动,真正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控辩双方平衡原则。“这一点堪称此案中的典范,值得推广。”

  对此,王旭光的同门师弟、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孟强这样评价:别看他在庭审时说话并不太多,看上去超然中立,但这个案子肯定会让他在司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正是这场有着特殊意义的审判,使得主审法官王旭光“一审成名”。

  学者法官

  荀子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王旭光的成名,自然也非一蹴而就。

  在此之前,王旭光已经从事了多年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和指导工作,大大小小、各种类型案件审理众多,已经算得上是一名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法官。早在审理薄熙来案之前,王旭光已经审理过多起在业界反响良好的标志性案件: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和上市公司被申请宣告破产案件,山东省首例、全国第二例植物新品种纠纷案等。

  生于1965年3月的王旭光是山东费县人,是山东大学法学专业的首届本科毕业生。1985年从山东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到济南中院参加工作,这一干就是29年。

  最初,王旭光只是在法院内的业余大学当教师,不参与审判实务。后来,王旭光转入济南中院研究室工作,从科员一步步做到主任,多年后才真正转到审判庭,成为一名可以审案的法官。

  “我们学法律的人,只有对自己有信心,才能对法治有信心。”王旭光认为,要做好一名法官,必须对自己有一种肯定和激励的向上心态,要信自己。为了信自己,就要不断地丰富自己,充实自己。

  “作为一个法官,他不仅是一个法官,同时还应该是一位学者,我也在不断地向这个方面努力。”在一次《如何做好一名法官》的命题讲座中,王旭光如是说。

  1992年,王旭光到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全国法院系统组织的在职研究生班,成为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的弟子。

  在工作了几年之后,王旭光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接着又在2005年回到中国人民大学读在职博士。此时再次拜在王利明门下的王旭光,已是济南中院的副院长。

  因为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储备与丰富的实践经验,王旭光被称为“集知识型与实践型为一体的高级法官”。

  王旭光的博士毕业论文在答辩中被5位导师打出优秀的成绩,后来,这篇论文扩展后还以《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为题,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此外,他还分别出版过司法著作,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与这些学术成果相伴随的,还有荣誉:2005年,王旭光获得首届山东省法院系统审判业务优秀人才;2012年2月,王旭光获得济南市第一届“泉城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除了在学术上的成就,王旭光在法庭之外的工作也与学术紧密相关。在济南中院常务副院长等官方职务以外,王旭光还担任山东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兼任四所高校的客座教授,在母校山东大学,他是民法学、物权法、债权法等方向的硕士生导师。

  正因如此,王旭光被人们冠以“学术型法官”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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