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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专升本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2014-12-17 05:22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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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4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做好2014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14〕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
  “特岗计划”在我省实施以来,为农村学校补充了大批高素质农村教师,增强了农村教育的生机活力,创新了教师补充机制,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更好地支持特岗教师在职学习和专业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根据教育部的安排,我省2014年继续组织开展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严格按照教育部政策要求,切实做好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的报名、录取、培养等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实施工作
  1、各地、各中小学校要加大宣传,强化服务,完善保障,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特别是对录取为在职教育硕士的特岗教师,要合理调整其教育教学任务,为学习深造提供便利条件。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各地务必于12月15日—31日期间组织特岗教师进行网上报名工作,并为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面试时开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省教育厅将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
  2、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要及时公布招生简章,认真制订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确保复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对面试特岗教师的基础知识、教学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察,择优进行录取。要充分结合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现状,认真研究制订具有针对性、特色鲜明的在职教育硕士培养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确保培养质量。
  三、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的优惠政策
  1、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要按照国家和各省限定的教育硕士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各学校在职教育硕士学费标准请查询学校网站)。省教育厅2014年继续对在河南省任职的在职教育硕士特岗教师给予适当的学费补贴。其中,录取到省内高校的在职教育硕士特岗教师,省教育厅将学费补贴拨付至有关高校,补贴部分直接在学费中减免。同时,省内高校实施学费优惠政策,再给予录取的特岗教师每人1000元的学费优惠。鉴于录取人员信息采集、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人员的变动,财政经费支付方式和管理办法等因素,对于录取到省外高校的在职教育硕士特岗教师,省教育厅委托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费补贴发放工作,特岗教师取得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后,可依照相关手续向其申请发放学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岗教师任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学费补贴,并在职称评定、考核奖励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应配套措施,鼓励特岗教师报考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3、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习期间所产生的差旅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开支,按照在职教师外出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做好2014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14〕94号)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15日
  

教师司函〔2014〕94号
关于做好2014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5号)精神,支持特岗教师在职学习和专业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决定2014年继续组织开展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方式
  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采取在职学习的方式,学习年限按培养学校在职人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执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二、培养学校及招生计划
  (一)培养学校
  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部分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1)。
  (二)招生计划
  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单列,不得挪用(各培养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1)。
  各培养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条件、培养能力和社会需要,自行确定招生领域。请于2014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招生领域备案。
  三、报名及录取
  (一)报名条件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参加中央特岗计划和参照中央特岗计划实施的地方特岗计划,服务期满且继续留在当地农村学校任教;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一次考核优秀的特岗教师。同等条件下,获得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录取。
  (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于2014年12月15日至31日期间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报名登录网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单位登录网址:),按要求提交报名信息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特岗教师只允许报考一所学校。为便于特岗教师兼顾工作,提倡就近报考。报名截止前,可查询各学校报名情况,调整一次所报学校。
  (三)资格审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登录信息平台对本地区特岗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四)确定复试名单
  培养学校于2015年1月15日前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资格审查结果和特岗教师的年度考核情况、本科期间学习成绩,按不低于3:1的比例择优确定复试名单并公示。
  取得复试资格的特岗教师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4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样表见附件2),签字确认后交任教学校,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参加复试时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近3年年度考核表、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交培养学校研究生院(处、部)进行审核。
  录取工作结束后,我部将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报考资格,检查各培养学校的资格审核工作。
  (五)复试录取
  培养学校于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复试工作。具体的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告知参加复试的特岗教师并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要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基础知识、教育教学技能、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等方面的考察,择优录取。
  信息平台中录取功能的开通时间为2015年3月1日9:00,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17:00。请各培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录取工作。
  培养学校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录取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加盖公章的录取考生清单等)报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同时抄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四、有关事宜
  (一)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外出学习有关规定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学费补贴,具体办法自行制定。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报名、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留任特岗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合理调整教育教学任务,积极为特岗教师学习深造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培养学校要认真研究制订培养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确保培养质量。
  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联系人:教师工作司教师管理处周恒,电话:010-66096801,传真:010-66097039;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考试处黄海燕,电话:010-82378728,传真:010-82379487。
  附件:1.2014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表
  2.2014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2014年12月1日

 

附件1

 

2014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表

 

省份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省份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北京

首都师范大学

20

山东

山东师范大学

20

天津

天津师范大学

20

曲阜师范大学

20

河北

河北大学

40

聊城大学

20

河北师范大学

120

鲁东大学

20

山西

山西大学

40

河南

河南大学

100

山西师范大学

80

河南师范大学

140

陕西

延安大学

80

湖北

湖北大学

80

辽宁

辽宁师范大学

20

湖南

湖南科技大学

50

沈阳师范大学

20

湖南师范大学

70

渤海大学

20

广东

华南师范大学

20

吉林

延边大学

30

广西

广西师范大学

120

吉林师范大学

50

重庆

重庆师范大学

60

黑龙江

哈尔滨师范大学

80

四川

四川师范大学

60

江苏

南京师范大学

20

西华师范大学

60

江苏师范大学

20

贵州

贵州师范大学

120

浙江

浙江师范大学

10

云南

云南大学

80

杭州师范大学

10

云南师范大学

80

安徽

安徽师范大学

80

甘肃

西北师范大学

120

淮北师范大学

80

青海

青海师范大学

80

江西

江西师范大学

60

宁夏

宁夏大学

100

新疆

新疆师范大学

120

海南

海南师范大学

40

内蒙古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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