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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学界屡见涉嫌抄袭纠纷 抄袭认定面临难题

时间:2011-04-24 10:13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地学界屡见涉嫌抄袭纠纷 抄袭认定面临难题
  

近日,山师一教师状告国家有资质门引起了各方关注,学术问题再次成了人们热议的焦点。为此,本报记者通过对著名学术打假人方舟子、中科院院士胡敦欣、省教育厅薛立魁等学术界、教育界和法律界人士的采访,试图为读者揭示出学术抄袭认定的规则。通过采访我们发现,抄袭认定,其实不简单。

西安交大原教授李连生因涉嫌抄袭造假被解聘、李连生却又状告举报者侵犯其名誉权;因雇凶打人而获刑的华中科技**()教授肖传国刑满释放后,与举报者方舟子又起争端;著名学者朱学勤涉嫌抄袭事件虽已有定论,但争议声仍不绝于耳……近年来,因学术不端、涉嫌抄袭所引发的纠纷屡见报端,但在抄袭的具体认定上,却并非像人们说的那样简单。

不鼓励学术问题由法官辨别

“抄袭与过度引用、学术失范是不同的概念。抄袭是个法律概念,而过度引用和学术失范并非法律概念。”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小春说。

屈小春说,关于“抄袭”与“剽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9年的一份答复文件中明确: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如果作者对引文都标明了出处,那么从性质上讲,就不构成抄袭。”

由于法律中缺乏对抄袭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在此前涉嫌抄袭的案件中,曾不断有人引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维权。该规定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这是从数量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抄袭,但该细则早已废止,司法实务中单纯地从量上认定是否构成抄袭已不复存在。”屈小春说,这个“十分之一”的数量规定出自一个已经失效的法规,当事双方均不再应以此为依据进行诉讼。

“抄过来别人的文字,只是注明出处,国外标准认为这也是抄袭。因为即使注明出处,你也必须用复述的方式,用自己的语言重新改写,这样才不叫抄袭。”方舟子看来,注明出处并非意味着就能排除抄袭。

“为什么不鼓励涉及到学术问题由法官辨别,因为法官很难认定涉及到学术问题的纠纷。”方舟子认为,尽管法官对法律很熟悉,但是对学术规范却不一定熟悉,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一定熟悉,“即使告到法院,还是要由其他部门作出鉴定。”他认为,在当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国际惯例应该得到严格遵守。

认定抄袭不能光看重复率

随着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学术打假呼声日高,加强学风建设、净化学术环境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2007年,为向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举报和咨询渠道,科技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接受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和协调调查处理工作。有资质也下发多个文件,并成立了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科研道德建设予以指导和推动。2009年,山东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净化学术环境的意见,列出了八种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中,第一条即“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而关于该如何认定“抄袭”,记者采访的学术界专家和有资质门负责人

都持谨慎态度,表示不能一概而论,难以有具体和精确的规范。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 教育处副处长薛立魁介绍,现在有一个核对论文抄袭的全国学术期刊文章库,把论文输进去,就可以自动搜出其与论文库中其他文章的重复率。“但是重复率多的也不一定就是抄袭,重复的里面也可能就有作者自己的观点。反过来说,重复少的也不一定就不是抄袭。”薛立魁认为,学术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不能过于简单化、量化。

“认定抄袭不是量的概念,而是质的问题。”著名物理海洋学家、中科院院士胡敦欣认为。曾任中科院海洋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的

胡敦欣说,“假定别人做了一个东西,我也做了这个东西,做的东西和别人一样,人家的文章已经发表了,我却不提人家的,那肯定就是抄袭。但是如果说别人做了个东西,你来引用这个东西,你说我做出同样的结论来,你是证实前人所做的成果,那这就不算抄袭。”

方舟子眼中,对抄袭的认定标准似乎更加苛刻。“所谓的抄袭就是用到了别人的观点和文字,但是没有做恰当的说明,抄几句话也可以认定为抄,没有说百分之几的,百分之几只不过是情节严重还是轻的问题”,方舟子说,“文字的抄袭一目了然,而观点的抄袭不容易认定,只有请专业领域的专家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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