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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时间:2011-06-14 00:0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 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

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

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

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

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

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

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

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

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

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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