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卡特尔(即垄断协议)就是两个或更多的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可能限制竞争的协议。美国反垄断法仅针对核心卡特尔进行反垄断规制,即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的垄断协议。 专科
垄断协议认定
美国对垄断协议的认定遵从“本身违法原则”,只要经营者实施了垄断协议行为,则认定为违法,不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合理性因素。
对垄断协议的认定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协议的存在。经营者之间通过明示的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或者默示行为达成了一致,取得了共识。在没有取得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观察竞争者之间达成的一致协议是如何实现的来证明协议的存在。其二,达成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必须是横向竞争关系。美国的反垄断执法并不考虑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即不区分是否国有等,但经营者之间应该是具有经营同类商品或从事同种业务的横向竞争关系。由此,制造商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同属一个集团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母子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都不属于美国垄断协议的范畴。
垄断协议表现形式
固定价格。参与协议的经营者之间约定共同提高或维持他们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具体表现为,两个以上竞争者之间共同约定更低价、同步提高价格、采用统一计价公式、约定不打折、约定收取额外费用、约定底限价格,任何消费者不能取得优惠。
划分市场。参与协议的竞争者之间分配好市场、客户群等以实现利润的分配,包括竞争者之间约定各自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销售,或约定各自特定的客户群等。
串通投标。参与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在实际投标前,约定分配标额、轮流中标等。串通投标的垄断协议常见于建筑领域,竞争者通过轮流中标,中标的经营者再采取分包的方式与其他参与者共同分享利润,更终达到所有参与的竞争者联合分享利润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种垄断协议形式都不是绝对独立的,存在混合、交叉现象。
在判定垄断协议时必须注意的是,仅属步调一致的行为不属于垄断协议,如跟价行为。这种行为与垄断协议的显著区别在于竞争者之间没有书面或默示的协议,仅属步调一致的行为,包括合法合理的信息询价。只要竞争者之间没有形成意思一致的协议就是合法的,如A加油站看到B加油站的价格之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如果不是跟价行为,而是在调价前就已经和竞争对手有过价格方面的沟通并约定好价格,那就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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