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样一桩疑点多多的案件,以及来自国内国际的抗议和质疑,美国更高法院为何“固执”地要给并非百分之百确凿的“凶手”戴维斯下达死刑判决?本科
中国政法**法**教授、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博士告诉《青年参考》,这个案子的审判存在两种可能,其一是错案,即戴维斯被错杀,其二,戴维斯确实是真凶。
西方法律界有句俗语:任何一件案子的真相只有上帝知道。法官虽然被称为“肉身的神”,专业素养很高,以极大的责任心投入审判,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难免出错。此外,任何设计完善的死刑复核机制都无法做到完全杜绝错判,正是基于此,许多人质疑死刑的正当性。相对于其他国家,美国死刑案件数量较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和几率也随之增大,这也是国际上以及美国许多有识之士抨击美国人权状况的理由。
死刑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它涉及对一个人生命的剥夺,也是个伦理问题,因此,对待死刑判决与执行,各国司法体系非常慎重。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审理经过了很长时间,在戴维斯的不断申诉下,反反复复了20年,这是慎重对待死刑的表现。在美国,不但审判死刑案件旷日持久,而且死刑判决生效到执行平均需要7年,这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防止错杀。本案中,尽管证人证言有所改变,但由于审判亲历性的要求,如果判决排除了合理怀疑,那么这种证言改变是难以撼动原判决的。因此,美国联邦更高法院的判决尽管不少人不认可,却是更终结果。
许教授表示,这个案子引起了对案件本身和死刑制度的激烈争论,在美国这样一个多元社会,出现争论是很正常的,何况美国有不少人士坚定地反对死刑,这一点必须看到。美国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必须遵循,行政权力不能干预司法,即使总统奥巴马也不能例外。当年辛普森一案的判决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分裂,克林顿总统也只能发表讲话,要求美国人信赖自己的司法制度。在恪守司法独立的地方,领导批示是赤裸裸的行政干预。(张丹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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