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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轮胎案美国商务部败诉已是定局

时间:2011-12-24 07:5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张维 当地时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下称“轮胎诉讼案”)做出判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资助”不能够被认为是补贴,“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法制日报记者 张维

  当地时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下称“轮胎诉讼案”)做出判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资助”不能够被认为是补贴,“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专科

  12月21日,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美方多年来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既违反世贸规则,也没有美国法律依据,希望美方尽快纠正其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情况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

  尽管业内多有声音认为,该案尚未了结,美国商务部很可能会上诉至美国联邦更高法院,但在WTO法律专家、中国商务部条法司原司长张玉卿看来,这应该就是更后的结果,“在美国贸易救济的诉讼史中,基本上案件到此就结束了,美国商务部若坚持其原来做法,除了寻求国会重新立法的支持,别无他途”。

  原有法律立场的回归

  “从法律上说,本案判决实际上宣布,针对中国以及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所有美国反补贴调查、反补贴措施都是不合法的。”南开**法**胡建国博士说。

  过去5年多来,美方曾向中国所发起了30多项反补贴调查。在“双反”前,中国产品被征收更高反倾销税是376%,而“双反”双重征税后,更高达到600%左右,中国产品很多都被挡在美国门外。尤其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的一纸初裁将“双反”战役公然打响。该初裁认为,中国相关企业对美国出口的铜版纸存在政府补贴行为,并开始征收10.9%-20.4%的临时反补贴税。此后,双方便进入了一个战火绵延期。

  张玉卿认为,美国针对中国的“双反”有一定的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是美国为摆脱自身经济不景气,迎合美国某些企业和那些无法律常识国会议员吵闹的结果。张玉卿用“一反常态”来形容美国商务部的做法。

  为何说是“一反常态”?原来,早在1984年,美国商务部就“乔治城钢铁案”中就确定了对当时的捷克和波兰等被美国认为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因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无法计算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因而只对这些国家适用美国的反倾销措施。

  1983年,乔治城钢铁公司和其他美国制造商请求商务部对从捷克斯洛伐克进口的碳钢条课征反补贴税。美国商务部于1984年作出决定,认为反补贴税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制造商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并获得了成功。商务部上诉至CAFC,CAFC更终支持了商务部的不适用立场。

  此后,1988年和1994年修改和重新制定反补贴税法时,美国国会从立法上维持或重申了其过去一贯立法意图和司法解释。实际上也是维持了CAFC在1986年的判决及司法解释。

  “2011年12月19日的这一判决,CAFC只是坚持了其原来的法律立场以及美国国会的立法意图”,张玉卿说。

  “双反”的双重歧视之意

  张玉卿解释说,美国经修改的《1930年关税法》针对损害国内产业的进口规定了两种税:首先,对于以低公平价值出口到美国的货物,美国可课征反倾销税。对于获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出口货物课征反补贴税。

  依据美国的贸易法,美国对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同时适用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而对于美国认为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能适用反补贴法。但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了相互矛盾的政策,一方面在反倾销时,美国仍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计算倾销幅度时采取“替代国”的歧视性做法,认为扩大倾销幅度,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另一方面又一反其过去几十年的一贯立场和做法,对同一被反倾销的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征收反补贴税。商务部的不顾美国法律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双重”歧视,不言而喻。

  本来对于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美国的反倾销法已经直接处理了。因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不使用当地价格计算正常价值,因为从定义上看,“这类国家的商品销售并未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美国美国商务部多从所谓的“适当”的市场经济国家获取的数据估计正常价值。这个“正常值”其实已经既涵盖了非市场经济的倾销问题,也涵盖了所谓的补贴问题。

  由于根据替代国计算出来的正常价值并不反映非市场经济出口国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结果可能就是,正常价值计算往往高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真实的正常价值。在等式的另一边,出口价格通常不会受到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因素的影响。尽管法规规定对于出口货物课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应当增加到在美国销售产品的价格之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由于已经课征了高额的倾销税,因此普遍认为,如果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课征反补贴税,美国产业就会得到双重的救济。

  货币法案可能会获得更多支持

  CAFC在确认反补贴税不能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同时,也指出,“如果现有救济无法充分保护美国产业免受此种外国竞争——这是一个CAFC不能回答的问题,应由国会提供其认为适当的任何额外救济。”

  美国下一步将会如何?胡建国表示,美国商务部在本案中提到未获参议院通过的《2021年货币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值得重视。美国商务部似乎在主张,该法拟允许针对中国出口采取反补贴措施。该法虽然未获通过,但美国有关议员可能会卷土从来,积极推动制定《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该项法案的核心是允许在出口国存在货币操纵的情况下对进入美国市场的产品课征反补贴税。法案已于2011年10月12日获得参议院通过。CAFC判决之后,货币法案可能会获得更多支持。

  国会也可能修改美国反补贴税法,明确允许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适用反补贴税法。故建国援引美国律师Scott Lincicome的话说,国会可能(几乎肯定会)修改美国法律,明确允许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课征反补贴税。并且,任何此类立法都会获得两党的大力支持而得以通过,因为贸易救济措施和反中国措施有着广泛的国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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