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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资格造假视为考试作弊

时间:2012-04-24 23:0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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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蔡力 实习生 李佳林 邓成诚)昨日,记者从市教育考试院了解到,有资质发布了《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后的《办法》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并规定了团伙作弊、通过电子设备传送试题及答案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考生更高将停考国家教育考试3年,新《办法》已于即日开始执行。

  作弊视情节严重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介绍,修改后的《办法》共有15处较大改动,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其中,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被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这也是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

  新《办法》还细化了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2021年将开除学籍或解聘

  对于2021年,市教育考试院解释,新《办法》更细化,其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见图)。

  此外,对于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新《办法》也增加了一条: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如果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这项行为,应当停止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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