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个月开始,营销员在微信朋友圈上卖保险,其所在的保险公司将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昨天北京保监局发布的《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同时,意外险也被要求不得捆绑进行销售。
随着微博、微信的普及,在网络上通过熟人关系卖保险也成了许多寿险营销员的一条新途径。在自媒体宣传保险产品“求扩散”的过程中,一些保险产品往往被夸大,或者涉嫌误导,但一直以来缺乏有效的监督。
日前,北京保监局出台了《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就寿险营销员销售行为提出诸多禁令,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网上卖保险夸大其词等涉嫌误导行为,办法中规定,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进行管理。保险营销员自建网站或网页,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网上刊物、网络广告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公司应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这也就意味着,营销员自媒体卖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对于风险较高的投连险、变额年金保险,北京保监局首次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应具备**本科以及以上学历、自考以上寿险销售经验,无重大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年内,对于寿险销售人员还将试点寿险销售人员准入分级考试,对北京现有的7万人身寿险销售人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将达到个人理财师的水平。
日前公布的管理办法中,还对意外险捆绑销售做出了规定。这是针对非保险产品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比如预订旅游产品,捆绑销售航意险和旅游意外险。对此北京保监局在《办法》中指明,“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产品作为赠品赠送的,保险产品应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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