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四章第二节原始凭证四
2014-10-24 09:34 来源:财考网
我要纠错 | | | |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中,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节 原始凭证
五、原始凭证填制举例
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一)签发日期——实际的出票日期
存根联:小写
正联:中文大写
2009.8.8:贰零零玖 年 捌 月零捌 日
2009.02.13 :贰零零玖 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月:1-2月,10月, 加零
日:1-9日,10,20,30 加零
日:11-19日, 加壹
(二)收款人
1.现金支票:本单位、个人。
(1)本单位盖章:正反面盖财务章、法人章。
(2)个人:支款时在背面填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
2.转账支票:对方单位。
(三)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
(四)人民币(大写)
1 008.00
1 008.50
1 008.05
9 560.32
(五)人民币(小写)
(六)用途
(七)盖章
印章模糊作废。
(八)其他填制要求和使用常识。
1.在签发支票时内容要齐全,大小写金额要相符;
2.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3.收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节假日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5.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库存现金管理的规定;
6.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
相关信息:
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知识点汇总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