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2022〕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做好新时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依据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规划设计深度和精度,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应根据实物调查结果,深入分析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全面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安全战略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有利于推动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可持续发展。
(一)准确提供实物调查成果
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后,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组织实施。实物调查结果应按权属分户(单位)建档立卡,并履行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张榜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等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公开、成果真实准确。
(二)统筹编制规划各项内容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兼顾对移民收入恢复起主导作用的移民经济基础、生产习惯、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产业优势等因素,合理选择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等生产安置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坚持农业生产安置。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并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安全饮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进行规划。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去向、居民点选择及生产安置方式等内容,应由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方案,经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论证后,在广泛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城(集)镇迁建的规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以科学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为导向,充分考虑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等因素,并符合区域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移民安置专业项目的规划,应以项目现状水平为基础,按照经济合理、满足移民安置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建设标准、规模和布局。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做好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工作。
(三)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标准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合理适用各项规划设计标准。需要迁(复)建的城(集)镇、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规划;高于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规划。需要迁建或新建的中小学和医疗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衔接有关专业规划,兼顾移民安置区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补偿费用。
移民生产安置采用外迁农业安置的,要以恢复建设征地影响的原有农业收入水平为原则分析确定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征地补偿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相应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确保移民不因搬迁安置致贫返贫。
建设征地影响的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应依据重置原则,按照典型设计成果确定标准。对移民户建房补偿费用不能达到我省规定的水库移民人均标准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计列建房困难户补助。
(四)切实保证规划设计质量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深度和精度要符合现行移民政策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的要求。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生产安置方案要精确到组,搬迁安置方案要以户为单位落实到具体地点,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
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要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详细地质勘察,编制城(集)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编制场地平整及竖向工程、道路、给排水、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专项设施迁(复)建的规划设计成果须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二、规范报批程序
(一)实物调查细则审查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后,由市州水利局报省水利厅审查。申请审查实物调查细则须提交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和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的设计成果意见等相关资料。
(二)禁建通告发布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经省水利厅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禁建通告。申请发布禁建通告时,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须提交经审查的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该项目移民工作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三)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程序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实物调查报告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的确认函;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省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压覆矿产的意见;水库淹没影响区(滑坡、塌岸)及工程建设场地、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集)镇迁建新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省文物部门关于文物影响的意见;涉及移民安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安置规划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