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有资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时间:2010-12-25 00:03来源: 作者: 点击:
有资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中新网12月24日电 据有资质网站消息,有资质近日公布了《有资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据悉,该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决定如下: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有资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二、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删除《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一条中的“集资办学”。

  8.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9.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10.删除《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有资质令第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11.将《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有资质令第8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予以规范,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综合**、普通师范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以不同形式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

  12.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资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三、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8)教技字21号)、《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教财〔1996〕10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费咨询报名电话:010-6801 7975】

咨询报名MSN:xueliedu@hotmail.com
试一试网上报名
咨询报名QQ:
中专升大专 中专升本科 高升专 高升本 专升本 自考在线老师
1505847972 1256358232 1363884583 1902839745 800072298 754854002
中专升大专 中专升本科 高升专 高升本 专升本 自考

数据统计中!!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报名咨询方式
免费咨询报名热线:010-5128 0865
咨询报名QQ:172656761
咨询报名MSN:xueliedu@hotmail.com
免费咨询专升本 自考本科自考专科自考专升本 出国留学 昌平校区在线咨询:自考本科,自考学历国家承认! msn在线咨询
推荐内容
专升本,高升本,自考,成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