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等级
优
A
良(上)
B+
良
B
良(下)
B-
中(上)
C+
中
C
合格
D
不合格E
对应分数
100~90
89~86
85~80
79~75
74~70
69~65
64~60
59以下
对应绩点
4.0
3.7
3.2
2.7
2.2
1.7
1.2
0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学期总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的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1学年计算1次。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1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二条
“**英语课程”一、二、三、四各学期考试未通过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不能替代学校的**英语课程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3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应予重修。
第十四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
补考或重修60分以上者可再次申请学位课重修。学位课重修随同低年级同门课程进行,并随同低年级参加同门课程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成绩70分以上者,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按初次考试对待;考试成绩70分以下者,仍按学位课重修前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听课程。申请免修者,应当参加该门课程开课前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低于70分者,免修考试成绩无效,不能批准其免修。申请免听者,应当有累计3门免修课程的通过成绩,免听考试随正在开出课的正常考试进行,免听考试不及格应当重修。
免修和免听,本人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任选课不能免修。
体育课和含有实验学时的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自考级的课程。考试及格即可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随本年级再修。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凡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申请辅修者,经所在院(系)和开办辅修课程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入班学习。修满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教务处限定学生每学期所修更低和更高学分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生学籍,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审核。学籍的任何改动须经主管处长批准。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郑州**中英文成绩单,加盖郑州**学籍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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