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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4)

时间:2011-06-15 18:04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1个学期所修读的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者; (二)各学期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7学分者; (三)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1个学期所修读的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者;
(二)各学期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7学分者;
(三)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以上者;
上述3项应予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申请试读按《郑州**普通本科学生试读实施细则》办理。
(四)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报到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具有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育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于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证书(或在同一学位证书上注明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方面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除休学者外,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5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7年。超过4年(5年)仍未毕业者,自第5年(第6年)开始应按学校规定标准另行缴费。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中,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6学分以下者,允许在结业后1年之内申请返校重考1次。考试通过,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第五十六条 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重考。重考不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重做毕业设计)及格后,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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