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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0年大事记

时间:2011-12-23 01:29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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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今年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实施30周年。1981年,北京市试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获得成功,随之,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安徽省的自学考试制度启动于1983年,正式实施开始于1984年。近30年来,安徽的自学考试同全国一样,不断创新发展,先后经历了学历教育的补偿阶段、高等教育补充阶段以及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阶段,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突出贡献。

  值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实施30周年之际,我们回顾了安徽省自学考试制度近30年的历程,整理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0年大事记,同时推出专栏,以纪念我国教育制度改革的伟大创举,并以此感谢近30年来所有参与自学考试工作、为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做出贡献的人们!

  1983年

  3月,省政府决定成立安徽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副省长魏心一任主任,省高教局局长陈韧任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8月9日,省政府颁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皖政[1983]111号),将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更名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主考学校、考试专业、考试对象、报名手续、考试办法、成绩管理、经费、学历和待遇等事项。更名后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副省长杨纪珂任主任,省教育厅厅长朱仇美任副主任。

  1984年

  11月18日—19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17个地市首次开考,共开考党政干部基础科、汉语言文学和会计学等3个专业,报考人数30120人,实际参加人数23285人。

  1985年

  4月27日《安徽自学考试》报创刊发行,副省长、省自考委主任杨纪珂为《安徽自学考试》报题词:振兴中华,自学成才。省自考委副主任、省教育厅厅长朱仇美写了《走自学成才之路为四化建设服务》代发刊词。该报由自考委办公室主办,以自学者为主要对象,宣传自学考试政策、规定,传递自考信息,刊登各科辅导材料、命题大纲及样题。发行渠道为各地市、县自考办。

  省统计局成立中国统计干部电视函授**安徽分院,招收13000人,下半年首次进行国家统计局委托开考统计专业基础科。

  6月,省教育厅副厅长鹿世金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题库事宜。

  1986年

  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自考委联合发文对劳改、劳教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问题作出规定。

  上半年首次采用卷库抽卷的方法实施考试,减少入闱教师五分之四。

  下半年承担建设华东地区中文专业《文学概论》课程卷库工作。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首批毕业生507人毕业。

  4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教委、省考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对参加自考的在职职工安排一个星期的假期进行考试复习。

  7月,省自考委转发全国自考委、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将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请审核,予以奖励。

  9月,省教委印发《安徽省中等专业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教考字[86]05号),10月,省教委、省自考委印发《关于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开考的通知》(教考字[86]024号),省教委、省自考委相继与省供销社、省工商银行、省邮电局、省商业厅、省公安厅等联合印发开考相关专业的通知,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展开。

  12月,省自考委、省教委印发《关于自学考试毕业生政治思想、工作表现鉴定及办理毕业手续的通知》。

  1987年

  1月,省自考委、省教委、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印发《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高考字(87)010号),规定,凡通过考试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国家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学历。毕业生如是在职人员,原是干部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用其所学,适当调整其工作。毕业生原是工人或非在职人员,如需录用为干部,可按省人事局有关规定办理吸收录用有关手续。对原为工人,也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聘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的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工资待遇。

  1月,省教委、省自考委印发《安徽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中考字[87]第003号),5月3日,首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共开考城市金融、商业企业经营与管理、农村金融、公安、供销企业经营与管理、邮电等6个专业,工商银行学校、合肥护校、安庆商校等担任主考学校。

  2月,省自考委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意见》(高考字[87]第03号),明确了命题工作指导思想、命题原则、组卷要求、保密纪律规定以及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

  1988年

  3月3日,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共10章42条,明确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做了具体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成员(皖政办秘[1998]119号)。

  省考委、省教委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作出管理规定。规定主考学校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不允许参加自考辅导活动;凡自考教材、大纲、辅导材料,统一由省自考办指定或组织编写,并负责发行。

  1989年

  在全省举办自学考试电大助学班。

  1991年

  对全国经济刊授联合**毕业生进行检查验收考试,命题和制卷工作由我省协助全国自考办完成。

  安徽师范**首次组织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158名考生通过答辩,其中150人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全国考委顾问、原全国考委副主任藏伯平一行3人视察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省教委主任、省自考委主任朱仇美汇报了我省自学考试工作情况。

  1992年

  对我省超计划招生的本专科院校毕业生进行检查验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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