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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3)

时间:2012-02-05 23:0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公安、司法人民警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4.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
  

3.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公安、司法人民警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4.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5. 体能测试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公示和录用 

各招录单位要严格按照考录工作要求,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选择填写《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考察表、体检表、《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和备案。

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后(公示截止日止)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省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放《录用通知书》。其中,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于8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报考者一旦被录用,须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及时报到。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自考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其录用资格。

九、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12)68610323

十、本简章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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