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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2015-06-29 20:19 自考
【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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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纳如下:

民事行为

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的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视是否变更、撤销而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视是否追认而定

  【提示】该知识点属于理解性知识点,虽不会直接考查,但是能帮助学员理清框架思路,不至于越学越糊涂。建议学员可以在做题的过程中加以体会。

  通过以上知识点概述,考生们是否已经充分掌握该部分知识了呢?下面我们通过一道选择题来检测一下自己吧!

  单项选择题:

  【题干】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选项】

  A.小张计划通过CPA考试后离职

  B.小李向公司正式提出了离职申请

  C.15岁的小郑将家里的房屋租给了自己的同学

  D.小彭请同事参加她的婚礼

  

  【答案】B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选项A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不是“法律行为”;选项C中15岁的小郑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或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选项D不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不是法律行为。

  【相关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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