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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
2022-07-12 21:19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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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292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岳滩镇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杨留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子龙,该公司职员。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洛阳理工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牛佩伟,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杰,该学院基建科科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晁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洛阳理工学院(以下简称理工学院,原名称为洛阳大学)、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原名称为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再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民监字第10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鑫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留欣及委托代理人刘洋、杨子龙,理工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牛佩伟、李晓杰,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云立、商家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3月10日,鑫龙公司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因理工学院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六建公司组织指挥和协调不力,造成鑫龙公司分包的理工学院成教楼、住宅楼工程停工,给鑫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另外,鑫龙公司已完成工程未结算,工程款被拖欠。故请求:1. 判令六建公司、理工学院赔偿因过错给鑫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3.5万元;2. 判令六建公司、理工学院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1252579.4元;3. 本案诉讼费由六建公司、理工学院承担。 

     六建公司辩称,鑫龙公司要求六建公司赔偿其损失不成立。1. 成教楼未发现质量问题时,鑫龙公司施工进度已违约,本应在1999年4月25日竣工的工程,在4月20日发停工通知书时主体还未完成。2. 鑫龙公司的施工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停工是鑫龙公司的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自己承担。3. 停工后鑫龙公司不积极整改,故无法复工。关于拖欠工程款问题,因该工程未决算、未审计,是否拖欠工程款不能确定,故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理工学院辩称,1. 住宅楼、成教楼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鑫龙公司不是合同主体,其与理工学院无直接利害关系,理工学院不应作为本案被告。2. 鑫龙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理工学院无关。3. 成教楼裂缝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才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损失应由鑫龙公司自行承担。4. 地质报告的差异与楼板裂缝等质量问题没有直接因果关系。5. 鑫龙公司称理工学院隐瞒真相,没有事实依据。6. 理工学院不欠鑫龙公司任何工程款。7. 理工学院无任何过错,更没有给鑫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6月18日,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工学院将其成教楼、住宅楼发包给六建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级及承包方式等内容。六建公司为组织施工,次日将上述工程分包给鑫龙公司,双方签订了《洛阳大学工程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除了鑫龙公司执行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施工义务外,对鑫龙公司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分包合同中六建公司作为施工管理者的身份承担管理义务。至此,鑫龙公司以六建公司洛大项目部的名义到理工学院工地进行施工。洛阳华诚建设监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华诚事务所)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1999年元月,因发现成教楼西半部浇板出现裂缝,16日华诚事务所向洛大项目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20日六建公司工程管理部向洛大项目部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至此,成教楼全部停工。围绕成教楼裂缝问题,1998年元月24日,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理工学院土木工程系作出《洛阳大学成教楼、住宅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论为:“桩端持力层放在粉质粘土五层上”,该五层土的数值是1500Kpa。1998年11月18日,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给理工学院基建处函件记载:“《洛阳大学成人教育大楼基桩检测报告》发现部分桩端极限端阻力与原土质资料相差较大”。“若不处理,很可能引起楼房基础沉降不均,建筑物倾斜,开裂等不良后果”。1999年元月发现成教楼裂缝,1999年6月26日由洛阳市建委召集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就成教楼现浇板裂缝原因进行分析讨论,形成《洛阳大学成教楼裂缝原因分析会审纪要》,该纪要第二条:“鉴于地质勘探由无资质的理工学院土木工程系勘探,所提供的承载力与桩检报告所反映的地基承载力有一定差异,要求理工学院委托有资质的勘探单位重新勘探”。6月29日又委托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进行地质核查勘察,7月1日该公司复函确认原勘察报告符合有关规定。10月下旬理工学院又委托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补充勘察,11月该研究院作出《洛阳大学成教楼、住宅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补充)》,结论及建议为:“该场地第5层粉质粘土的极端阻力标准值qp=1300kpa,第6层粉土与粉质粘土的极端阻力标准值在北部,东部为qpk=1200kpa”,“在西部、南部为750—900kpa”,“对成教楼需进行基础加固”。之后,理工学院又委托原设计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院对基础机械更改设计。2000年3月13日该研究所依据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的勘察报告对成教楼基础进行了更改设计,在《设计更改通知单》明确更改原因:“因甲方(理工学院)所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理工学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对成教楼质量检验,2001年6月25日该站作出《质量检验报告》认为:“该裂缝不属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在对该报告质检时,鑫龙公司以该报告有倾向性,且诉讼期间理工学院单方委托为由对报告予以否认。2001年10月,一审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成教楼裂缝原因进行检验,结论为:“裂缝是由于两轴间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六建公司已按更改的基础加固图对基础进行了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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