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考员要认真做好考生身份的核对工作,并要求考生在点名卡规定的位置签名,防止冒名顶替。
(八)考试铃响后,方能让考生开始答卷。考生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让其进场;告知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室。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剩余的考试时间。终了时间一到,要督促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或答题卡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并反放在桌面上,等监考员收齐试卷或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试室。如发现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应立即追回。
(九)监考员不得念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若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时,应按清晰试卷当众答复,在考试时间内,监考员要保持一人在试室讲台,一人在试室后排,并适当巡视,但不得与考生单独交谈。
(十)每课程考试允许考生离场时间以前,考生发生疾病且需离场治疗时,应立即报告考场主考,由主考指派两名考场工作人员陪同前往。但考生治疗后不能继续参加当堂考试。
(十一)监考员发现考生违反考场规则时,要当即指出并予以制止,及时、如实地将其准考证号、姓名、违规的详细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表和违规事实登记表有关栏目上,同时向违规考生签发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且要违规考生分别在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考生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本试室的两名监考员均应在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上签名,以示负责。如收缴到违规证据,要在违规证据上写上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待考试结束后,将违规证据及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存根一并上交。
(十二)监考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携带寻呼机、无线电话等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试室;不准在试室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或做其他工作;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答题卡传出试室;不准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不准擅自允许非本试室的考生进入试室考试;不准擅离职守和互串试室。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应报经考场主考同意,在接替人到达并交接完毕后,才能离开试室。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按不同类型试卷的要求认真做好试卷袋面、缺考卷和考场记录表的记录,认真做好缺考考生答题卡和点名卡相应信息的填写,按规定做好答题卡的密封以及考场记录表的粘贴工作。
对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监考员,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按照省考委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七、监察员工作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自学考试考场的组织管理,认真抓好考风考纪,保证自学考试质量,省考委决定建立监察员制度。在考试期间,派出监察员到市、县(区)考场监察、巡视,督促和协助市、县(区)考试部门做好自学考试考场的管理工作。监察员的主要任务和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一)主要任务
1、检查各市、县(区)考前的宣传、组织工作,以及考场试室的安排、布置是否符合省考委的有关规定。
2、督促和协助各市、县(区)考试部门抓好对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考前试卷保密和纪律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3、考察各考场、试室的考风考纪以及监考员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对一些不符合省考委规定的做法,监察员应及时向考场主考及当地考试部门提出改正的意见或建议。
4、协助考场主考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如发现有泄密事件应及时向省考办报告,并会同当地考试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
5、在监察、巡视考场时,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告诉监考员,并督促监考员履行职责,对违规者按规定作出处理和记录好违规情节,并保存好违规考生的违规证据。
6、监察、巡视完毕,应会同当地考试部门负责人做出本次监察、巡视工作总结。
(二)注意事项
1、在工作上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深入细致,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生活上不搞特殊。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纪律,不徇私,不舞弊。
2、应熟悉《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监考员守则》、《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3、应在考试前一天至两天到达考场所在地。
4、在进入试室监察考试情况时,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注意不要影响考生作答,更不要大声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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